简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关于研发费用的不同会计处理下,不同的税收优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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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力H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至少有以上3个文件可以遵照执行,但由于一些研发企业对以上文件理解得不准确,不能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所以研发企业认真领会法律法规的含义,并用于指导和规范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研发活动的界定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这样的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设定了较高的门槛。
适用对象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相应调整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开支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与国税发[2008]
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要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宽泛。在这种情况下,研发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但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目前,一些研发企业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合理确定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而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照国税发[2008]
116号文件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二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委托给外单位、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五条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这就避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及时备案所需资料
有的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机关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形式上的资料并不重要。这种观点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要想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就必须保留和整理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有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费用和人员预算、董事会决议、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效用报告等及时提交税务机关。
政府对研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设定了一些条件和程序,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其研发活动。研发活动规范了,政府便可以获得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企业也可以降低研发投入的风险,加强研发管理,提高研发效率。 - 会计上,研究开发费的处理存在三种观点:
(1)全部费用化。即将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我国在2006年新准则出台之前采取的是这一观点,将企业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称为“技术开发费”,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2)全部资本化。即将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发生期内先归集起来,待其达到预定用途时予以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账户。
(3)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其他则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我国2006年出台的无形资产新准则采用此种方法,这与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的税务处理具有一致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其次,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满足资本化支出的条件包括五个方面: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
(1)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2)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综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按<<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如何进行研究开发费的归集和核算?
答:首先,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用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基于“符合条件的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研发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具体会计核算处理:
① 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② 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
A.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③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1. 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企业投入研发活动的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加计一定比例的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2.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特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
11.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这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企业需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
选项B: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选项D: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