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何具体规定

“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何具体规定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I点实施 办法》对于
    融资
    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如下规定: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 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 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
    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 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 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
    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 到1. 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 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 在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企业的流转税处理主要依赖于营业税。依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针对 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单位进行的业务,不论租赁资产是否转移至承租方,统一按营业税征收标准缴纳,不涉及增值税。反之,非批准单位所执行的融资租赁业务,若租赁资...

  • 1.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2)售后租回...

  • 回租业务中,设备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是出租方,客户是承租方。

  • 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如购入价值不含税100万元租赁标的物,将标的物价格(本金100万元)和租赁费(利息20万元)合计分期收取(一般是2年24期),每月(期)收取5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后,其当期购入标的物的进项税额能够一次性抵扣 100*0.17=17 万元,但当期的销项税额仅为 5*0.17=0.85...

  • 实际上,此前对于租赁行业营改增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租赁行业仍承受较重的税负,不利于行业发展。“‘回租’税率由17%改为6%后,比原营业税税负高出两倍之多的税负降为仅高出原营业税的30%。”沙泉表示。总的来说,对于租赁行业而言,征税的行业划分没有变;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原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