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特殊收入应如何确定
- 答,
01.纳税人“以房抵债”、“以房抵息”,依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应视为取得了“转让收入”,应将其所抵偿的债务额、利息额和其他有关经济收益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据以计缴土地增值税。
02
将“以房抵债”、“以房抵息”所取得的房地产又转让的,实际转让者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比照《条例》、《细则》中转让旧房的相关规定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
03
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
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04
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和更名费,一般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购房人发生购房行为,其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计入销售收入予以调整;
对购房人未发生购房行为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因未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不计入房地产销售收入。
05
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06
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应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08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 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 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 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09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增清算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10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包括以下问题: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房地产公司...
1、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2、选择计税方法: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3、计算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支付的地...
1. 确定应税收入:应税收入是指出售土地或房产所获得的收入。2. 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3.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是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4. 确定增值率:增值率...
根据增值额的大小,确定相应的税率。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增值额超过一定额度时,税率会递增。在确定税率后,用增值额乘以对应的税率得出应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四、具体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 = 增值额 × 税率 - 快速扣除项目 其中,增值额 = 转让土地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计算时,首先计算土地增值额。计算方式为收入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接下来,计算增值率,这一步骤需将土地增值额除以扣除项目金额后乘以百分之一百。随后,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的档次和速算扣除系数。最后,套用公式计算税额。具体公式为增值额乘以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