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认证抵扣营改增前的货物发票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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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
我公司在5月份采购一批?材料,收到进项税票,并于当月售出,开出销项税票并寄给客户。销项税当月申报。进项税由于一些原因7月底仍未办理认证,估计要到8月底才能办理认证。我们公司8月1号将被纳入试点“营改增”企业。那么“营改增”前的货物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能否参与货物、应税服务抵扣?
问题答复: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取得5月份开具符合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即8月底办理认证、认证通过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均符合规定。该进项税额不属于“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营改增”后产生的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不是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一些不符合规定抵扣的还是不能抵扣的。以下情况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营改增前的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可以不可以抵扣要看用的是哪一种计税方法来计税来确定。1、营改增前的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要是选择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根据百分之三征适用税率来计税的,是不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2、营改增前的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要是使用一般的计税方法根据适用税率是百分之...
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通过认证后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
“营改增”前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可以在“营改增“之后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前的老项目营改增以后完工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的,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11%计税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