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车位二手买卖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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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位),出售并办理产权证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非住宅类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其成本包含土地成本。
1.无偿移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规定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位)和非人防车库建成后,无偿移交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项目醒目位置公告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视同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即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有偿移交
根据《湖南省实施<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因此人防车库(位)和非人防车库(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没有区别。
(1)根据《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没有在住建委办理车库初始登记,拿到车库的栋证,就不具备转让车库的条件,不论签订什么合同,开具什么票据都不应视为车库产权的转让。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中,不计算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车位使用费也不按房产租赁征房产税),其成本计算时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车库(位)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票并款项已付,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补办相关手续,办理了车库(位)初始登记,拿到车库的栋证,可以认定车库(位)销售行为成立。土地增值税按有产权的车库(位)处理。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没有在住建委办理车库初始登记,拿到车库的栋证,就不具备转让车库的条件,不论签订什么合同,开具什么票据都不应视为车库产权的转让。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中,不计算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车位使用费也不按房产租赁征房产税),其成本计算时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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