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 875号失效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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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生效后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付被投资方是确认该项交易收益或损失的实现。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为净收益。且该净收益额未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应在当年全部确认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按5年的期限均匀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875号已失效。国税函〔2008〕875号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份文件,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政策和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该文件有可能因为新法规的出台、旧法规的修订或废止而失效。为了保持政策的时效性和法律的稳定性,国家会定期更新和修订相关法规文件。如果某个文件已经被新的文件所...
国税函875号文件没有作废。国税函875号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关于该文件是否作废的问题,以下是 一、文件效力 国税函875号文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具有法定的效力和权威性。文件的效力是稳定的,除非有后续文件明确宣布其作废,否则该文件继续有效。二、文件更新与修改 随着税收政策...
国税函〔2008〕875号 这个文件吧,告诉你这个文件还是继续有效的。
国税函[2008]875号 成文日期:200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三、涉税风险点提示。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