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什么情况下不可抵扣
7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外购货物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于用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如职工福利。
2、因管理不善造成外购的原材料或成品毁损的进项税要转出。 - 你的提问我不太明白,但是下面我给你回答了,看你能不能用得上。
一,专用发票开局后,发生退货、销售折让的处理
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3.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在增值税的核算和管理上,有些情况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或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己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而末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2)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四、未按规定保管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6)丢失专用发票;(7)损(撕)毁专用发票;(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 问题太模糊了,有很多情况,比如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发票等!
- 改变了用途
- 生产企业还是贸易企业?
增值税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若干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首先,购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
进项不得抵扣的七种情况如下: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3、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4、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5、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7、购进的贷款服务。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一种对商品生产、...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
四、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支出 企业在非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支出,如因违反法律而支付的罚款、滞纳金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因为这些支出并非与企业的正常经营直接相关,所以不允许在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以上几种情况就是常见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情况。企业在核算增值税时,务必注意这些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有: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的材料或者商品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材料或者商品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