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可强制执行吗

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可强制执行吗
  • 可以的,请参见条文。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三)《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稽查实施、稽查执行等部门拟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连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拟采取的措施、法律依据等内容报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签署审核意见,报请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 法律分析: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应当去税务机关缴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然后由税务机关出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尽快去税务机关进行缴税,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

  • 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不交就一直存在税局网上,下次去税局办事税局会告诉你先把缴税交,连同逾期缴纳的滞纳金一起缴纳方可办理业务。

  • 税务机关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会超过15日;3、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2. 税务机关将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最长责令缴纳期限不超过15日。3. 若逾期未缴纳,税务机关可处以欠税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从开户银行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财产以抵缴税款。4.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需出境时,须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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