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评估增值部分,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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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以其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视同销售和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转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转让的评估价为“销售收入”,以账面价值为“成本”,以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以股权出资,则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成本。
- 资产换股权么?税收上分为两步,一是按照公允价值转让资产,这时候要确认转让资产所得,二是以与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购入股权,按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
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处理有所不同。若以整体资产出资,收到的对价为被投资方的股权,此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暂不计算确认所得或损失。相反,若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则应将非货币性资...
根据您说的情况,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贷币性资产可按双方协商并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280万元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按80(280-2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接受投资一方应按投资方实收资本增加的数额确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在非货币性资产的范畴中,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除外,还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股权投资等。这意味着,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评估增值部分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以整体资产出资的情况则有所不同,需特别注意税法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方式。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 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 》 规定:⒈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