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否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否税前扣除?
  •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扩展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 收缴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必须满足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的要求。详见附件。
  • 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另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账务处理:
    1、计提坏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帐准备
    2、发生坏帐时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帐款
    3、收回坏帐时
    借:应收帐款
    贷:坏帐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坏帐准备
  • 这个不是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要拿相关的资料去税务局做鉴定才能做到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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