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需要哪些材料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需要哪些材料
  • 根据税总公告2014第11号文件:


     第九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一个附件[1] 规定了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方法、退税率。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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