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关於企业重组中增值税可以特殊处理的文件是哪一个?文号是多少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买壳上市重组中,原股东转让股权后退出,但是要接受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空出空壳公司。在这一过程中,销售全部资产的行为是上市公司的企业行为,而不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因此,不适用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对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企业重组遵循计税基础的税收责任原则,重组交易中增加的价值需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确认计税基础。重组后企业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计税基...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在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2008-12-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