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上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 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
纳税调整项目如下:1、增加的项目包括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等依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2、减少项目;3、工资支出;4、福利、教育和工会基金;5、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经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在补征税款时加收利息。《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