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统一在国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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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首先要看 与相关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协定的效力大于国内法; 2、一般协定均有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来华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不构成机构场所的(通常是指任意连续12个月内来华服务时间不达到183天,也有个别国家例外),免征企业所得税。构成机构场所则征税。 3、非居民企业派员来华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8条的规定,可由中方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接受劳务的中方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5、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6、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清楚的看到,按照“构成机构场所”相关规定征税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扣缴义务人在国税没有做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在技术上也完全可以操作,可以把企业当做临时纳税户处理,不需要做税务登记,按无证户直接开具完税凭证,不需进征管系统操作。最少我们这里是可以的。最好先跟当地税务机关汇报沟通下!!其实只要把应收的税收上来就好了,就可以给对方开具完税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贵公司属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即:第一项业务属于缴纳营业税的由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项业务属于缴纳增值税的由国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 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 境内的,应全额在 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 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
法律分析:在国税与地税合并之前,企业所得税一般按企业性质来确认对应的管辖机构,如果是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一般企业所得税也在国税,如果是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比如建筑行业,服务行业等,企业所得税也在地税。在国税地税合并之后,都是由税务总局管理。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居民企业,一种是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 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液返圆际管闹塌理机构在中世绝国境内的企业;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境内,但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 境内...
企业所得税有的归国税,有的归地税。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
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 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 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