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经济适用房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税费减免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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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在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下发通知,规定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8项税收政策包括: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明确指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 (1)在县城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直系亲属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
①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标准线依据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0.9的系数来合理划定);
②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县县城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③必须是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军烈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①已参加过集资建房的;
②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③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④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②住房情况证明。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并附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无房户、危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③户口本和身份证明。
④婚姻证明。
申请人是符合条件的烈军属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 )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 - 1.5年以上。收录,房产,户口,婚姻等证明。
- 全免费]
12月初,江西省建设厅、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江西将通过收费减免、金融支持、货币化补贴等多项政策措施,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力度,以进一步改善民生、拉动内需。本报九江讯 记者何深宝报道: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九江市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
经济适用房(江西省不准转让):未满五年不准转让满五年:土地出让金款:成交价*1%(卖方缴纳)营业税:当年购入价*5.5%(卖方缴纳)交易契税:当年购入价*1.5-5%(买方缴纳)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交易费:6元/平方米(买方出)证件工本费:5元(买方出)商品房:满五年:交易契税:...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如下:购经适房的价格与上市交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指导价的差价的70%上交。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 一、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是多少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
江西省建设厅规定,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时,原则上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认购,而不再支付退房人贷款利息。建设厅负责人解释,如此规定缘由有三:一是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是住房购买者,而不是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有义务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支付其贷款利息。二是政府为了让利给老百姓,回购时...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