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根据配比原则调增的营业收入需要补交增值税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根据配比原则调增的营业收入需要补交增值税吗?
  • 不需要,在视同销售的经济活动中虽然没有增加销售但是是需要计提销项税的,所以你在第一年就应该是把销项税入账了的,第二年不需要补
  • 支付企业所得税。该调增与当期的会计利润无关,因此,按照配比原则,无法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由于是暂时性差异,未来年度会通过调减税额得以弥补,因此,先期支付的税额被视作一项资产,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将这些费用从会计利润中剔除,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账务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申报纳税: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 2.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先将费用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

  •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有生产成本项目的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不过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 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流动资产溢余、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对这些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都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配比”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进行确认,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中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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