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

  • 当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规定提供纳税担保,且拒绝提供或无力提供担保时,税务机关在获得“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后,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账户中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对纳...

  • 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比如转移隐匿财产,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提前缴纳或者是担保,否则就保全。

  • 1、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得无论是从 境内取得还是从境外取得,都要在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 境内定居的 公民和外国侨民。...

  •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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