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的税收标准。

个体户的税收标准。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务局是不会查帐的,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销售额很大而没有缴税的,税务局有权进行调整定额并要求补缴税款,但不会处罚的。
  • 开的发票的就必须交税,没开发票的,你自已看着办哦!他们感觉销售额比较大的人多了,不定会去找你啊!定额的按时交就不会有事。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核定,并非由你自己定的,明白吗?如果你嫌定额过高(定额征收),同时你又具备了税务机关规定的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那你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 查账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 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 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 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 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 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 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 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 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 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 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 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 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 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 除。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 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 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 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 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 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计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 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 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 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 ,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 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 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 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 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1)月营业额如果在2万元以下的话,在缴纳的时候是0%;
    (2)月经营的营业额在2万-5万之间的情况下,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来进行征税,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还是不纳税;
    (3)月营业额在5万-10万元之间,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征税,其他的部分征税不变;
    (4)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话,此时在征税的时候,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8%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摘要】
    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提问】
    (1)月营业额如果在2万元以下的话,在缴纳的时候是0%;
    (2)月经营的营业额在2万-5万之间的情况下,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来进行征税,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还是不纳税;
    (3)月营业额在5万-10万元之间,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征税,其他的部分征税不变;
    (4)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话,此时在征税的时候,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8%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回答】
  •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不再征收)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年收入12W就要上税
  • 个体户如何交税?

  • 对的,没有什么事,你只要每个月按时交就行了。
  • 每个地区是不同的,核定征收一般是不差账的,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京东南阳产业园区(运营商龙观集团)可对个体户实行核定征收政策,特别适合利润率高的企业。通过核定征收最多节税90% 园区税务优惠政策长期稳定。有限公司增值税部分还有奖励呢
  • 【法律分析】:1、增值税:销售商品的个体户需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个体户需要缴纳5%营业税;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此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的数额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4、免征: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户,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

  • 1、查账征收的税款;2、定期定额征收;3、核定征收;4、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通常会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5、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

  • 法律分析:个体户的纳税标准是按照个体经营的营业额来进行税费征收,其具体的计算标准是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还需要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户的交税主要包括上述三种,其税费征收的基础是个体经营的营业额。

  • 【法律分析】:个体户的税收起征点是5000以上。个体户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月营业额5000以上的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另外还需交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分为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月收入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缴纳2%;增值税缴纳3%;营业税缴纳5%。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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