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利还是弊?

对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利还是弊?
  •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出台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称75号文),75号文主要的主要内容是: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务院在2012年8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中规定“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75号文主要是为了落实文件中关于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的规定。目前为止,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实现了全部免征增值税。

    二、75号文与之前政策的对比分析
    75号文实施之前,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征收率,下游企业无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鲜活肉蛋产品可以凭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
    75号文实施之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选择了免税的待遇,销售免税鲜活肉蛋产品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下游企业购入这些免税鲜活肉蛋产品时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用于进项税金抵扣,除非上游销售者放弃免税待遇,改为按照销售应税产品处理。

    三、75号文执行后的不同主体影响分析
    1.纳税人将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和营业税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例如饭馆等)。
    75号文的政策出发点就是降低流通产业税收负担,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税,可以减少从事批发零售纳税人的增值税支出,同时也可以降低终端销售的价格,使得终端销售价格中增值税的因素在减少。可以到达利好从事批发零售纳税人和终端消费者的目的。
    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购入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这些企业购入的无论是应税产品还是免税产品对其流转税影响都不是特别大,流通环节免税还可能适当降低采购价格,对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也算是利好。
    2. 纳税人将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销售给从事加工生产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增值税是对生产和销售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道道征收,也是一种链条税,实行环环抵扣机制,下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扣除上一环节已经缴纳过的增值税。纳税人将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销售给从事加工生产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方选择了免税待遇,则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的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的断裂。由于销售方选择了免税待遇,则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这部分增值税金只能是作为价格的一部分转嫁到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再销售时就会对这部分从上游转嫁过来的增值税金再征收一次增值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因此,以免税货物为原材料继续从事生产加工,就会产生重复征税,最终的结果是推高终端环节的销售价格。
    例如从事肉类食品加工的企业,从批发牛肉的企业购入牛肉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批发企业享受了免税待遇,而牛肉作为原材料到了加工企业无法进行进项税金的抵扣,使得加工企业最终销售肉类食品时承担了较重的增值税。因此,75号文的实施虽然减轻了批发零售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但是变本加厉的加重了下游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从整个环节上看并没有起到减免税的效应。
    另外,快餐企业也是鲜活肉蛋的主要采购方之一,很多快餐店都有外卖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快餐店销售非现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快餐店也有可能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那么快餐店购物用于加工食品的鲜活肉蛋等也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快餐店按照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由于购入的鲜活肉蛋等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发票,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
    从增值税道道征收、换换抵扣的征收原理来讲,是十分排斥直接减免税的,增值税的减免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免税,这种减免税很可能会产生某一环节的纳税人少缴税,而下游环节的纳税人变本加厉多缴税,因此,因此应该减少直接减免的范围。
    如果征管条件及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等方式,这些优惠方式属于财政补贴,即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同时也可以让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直接受益,但是目前我国的现实条件可能还不允许这样做,主要原因是采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等方式进行增值税优惠,需要有征收机关的配套管理、纳税人健全的财务核算以及较高的税收遵从度,但是,目前我国从事鲜活肉蛋批发零售的企业数量众多、大小不一、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且部分企业税收遵从度较低,另外,还需要从财政支付资金,在目前财政收入不景气的环境下恐怕难以实现,有很多约束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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