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一是关注资产的影响
    1、固定资产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就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因而审计时要关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影响的差异以及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2、无形资产的影响。
    一是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因素影响。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二是考虑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影响。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即税法中没有界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外购商誉外所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因摊销规定的不同,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3、其他资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或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处置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
    二是关注负债的影响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1、预计负债的影响。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
    2、预收账款的影响。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零,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3、应付职工薪酬的影响。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辞退福利有关的补偿款于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抵扣,因辞退福利义务确认的预计负债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4、其他负债的影响。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三是关注特殊项目产生的影响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确认条件而未体现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但是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故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影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2、未弥补亏损的影响。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在会计处理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处理相同,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开办费的影响。对于开办费的处理,会计上是在发生当期一次计入管理费用,但开办期间企业一般是没有收入的,所以这就导致企业当期有一个负的利润,根据税法规定,这个负的利润是允许在以后五年之内用税前利润弥补。由此可知,开办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和企业亏损弥补的所得税处理思路是一致的。
    四是关注影响所得税调整事项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调整项目)×25%
    常见的纳税调整事项:
    1.支付违反税收的罚款支出应调增。
    2.企业因违反合同规定,支付一笔违约金,不调增也不调减。
    3.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
    4.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或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不调增也不调减。
    5.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增。
    6.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第一年折旧100万元,税法采用加速折旧法第一年折旧20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调减;会计采用加速折旧第一年折旧200万元,税法采用直线法第一年折旧10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增。
    7.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并确认的投资收益,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应调减。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按持股比例调增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应调减。
    9.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未超过12个月)取得的现金股利不调增也不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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