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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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胡 东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二、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符合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首先,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此情况下投资者可以申请扣除相应的损失。其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或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扣除股权投资损失。再者,对于不具有控制权的投...
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五类情形是: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
以上五种情形下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由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决定,其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了上述条件就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而不受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有关股权转让损失结转扣除的规定。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