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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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是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证明》。
    (3)、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所注明的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 申请所需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提供应税劳务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窗口
    填报上述资料后交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当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交纳税人补正后并按要求重新办理。
    四、其他事项
    应税劳务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为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应立即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持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到我局大厅综合服务窗口进行核销,并对外出经营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对到期未缴销及提供的合同期限已结束的,不再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期360天内累计超过180天的,不再开具《外经证》,由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
  • 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不分行业或项目),在外出前必须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若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需分别向经营地国...

  •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 1. 对于在本市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固定业户每年可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管证”申请书。相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证明账册健全的账册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仅限...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流程具体如下:首先,需携带合同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在税务机关内部,设有专业科室,由专人负责此项业务。其次,若合同地点在异地,需将合同原件及税务登记证等材料,携带至合同所在地的当地地税局进行注册。接着...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纳税人在外地临时进行经营活动的必备文件。在外出前,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该证明。税务机关遵循一地一证原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0天,最长可达到180天。该证明对于建筑、劳务等需要在外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