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遗失应如何申请补办? 时间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所需资料
    A.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C.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刊登报刊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登报挂失。如果不能找回的,则纳税人可以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申请税务机关补办。【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 税务登记证一旦丢失,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以及发证机关名称。完成...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丢失税务登记证后,需要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该报告表需详细填写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类型、号码、有效期及发证机关名称。为了证明遗失情况,需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随后持该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申...

  • 第一步,进行声明作废与申请补发。在税务登记证丢失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以书面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第二步,提交补发申请。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登报声明的税务登记证件材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或资料。第三步,税务局...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于发现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同时,需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以及发证机关名称。在发布声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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