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cco125125 老师:关于税收协定下构成常设机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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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题中税法条款的完整表述为: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 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 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 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 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 境内工作期间由 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 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 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 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 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 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 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 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根据该税法条款,在 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 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1、由 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 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 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 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申报纳税。
由此题中,因“派遣人员”来源于 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因此免于申报个人所得税。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按照税收协定构成了常设机构”,因此,该服务所构成的常设机构为“境内机构”,等同于外国企业在 境内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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