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在企业所得税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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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超过利润的3%的部分,不用调整,超过的部分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写一下就可以了不用调账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100万元捐款低于扣除标准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5000-100-20)X25%=1220万元。
向灾区捐款计入什么科目如下:捐赠支出,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款应记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里,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
当年公益性捐款应调整的应 税税所得额=1200-200+144=1144万元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假设直接向灾区捐赠现金1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1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纳税调增...
1、通过民政部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调整 2、直接捐赠的不能税前扣除,需调增 3、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以调增项为5000+26000*60%=206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300000+20600)*25%=80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