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由哪个单位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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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的规定,“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本文已废止)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