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确认的收入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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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收取款项且货物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增值税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取部分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满180天的较早者。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他参考资料:《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
纳税义务的发生往往与特定的交易或事项紧密相关。例如,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企业,当货物销售完成或者劳务提供完毕时,纳税义务便随之产生。此外,纳税义务还可能与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确认有关。一旦这些指标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纳税义务便发生。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原则: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般...
3.重“结算手续”上述二暂行条例中均规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实务中,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先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以货物发出时点为准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按合同约定交货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消...
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如果在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先开具发票,则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此时就不能使用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而应直接确认销项税额。《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分两种情况: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的情况.2、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