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违反什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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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
- 一、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 发票。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见,原则上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开具发票,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
二、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
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
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
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 罪
开票方和收款方不一致在某些情况下是违法的,具体是否违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如果开票方和收款方不一致,可能涉及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这将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一、开票方与收款方的基本定义 开票方是指在交易过程中负责开具发票的一方,通常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
发票与收款人不一致,这个违反了发表管理法。可能涉嫌 发票。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 发票。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见,原则上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开具发票,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税务部门...
开票方和收款方不一致是否违法,一般因情况而定:1、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 发票;2、收款单位如果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这个收款单位,但应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中的...
不可以的,三流得一致,审计也通不过.。签合同的单位和开发票的单位不一致也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签合同与开发票的单位应当一致。
对于开具发票时单位名称与实际收款不一致的情况,税法上并没有将其定性为违法行为,但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进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支付时,必须确保支付对象与发票上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一致,否则进项税额将无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