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对捐赠的扣除额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中对捐赠的扣除额是多少
  •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题中捐赠数据为例,并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且个人所得税扣除捐赠前应税所得额为15 000元,则: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限额 = 15 000 * 30% = 4 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5 000 - 4 500 = 10 500元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 10 000 - 4 500 = 5 500元

    假设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则:

    应交个人所得税 = 10 500 * 20% = 2 100元

    减少税额支出 = 15 000 * 20% - 2 100 = 900元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是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的。
    以题中捐赠数据为例,并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且个人所得税扣除捐赠前应税所得额为15000元,则: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限额 = 15 000 * 30% = 4 500元应纳税所得额 = 15 000 - 4 500 = 10 500元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 10 000 - 4 500 = 5 500元假设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则:应交个人所得税 = 10 500 * 20% = 2 100元减少税额支出 = 15 000 * 20% - 2 100 = 900元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税法规定,个人将某个项目所得用于捐赠的,则对应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限额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在用于捐赠的所得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捐赠额。
    参考资料: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百度百科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附注:
    例如王某上个月出版诗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其中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贵州贫困山区。
    则捐赠的扣除限额=40000元×(1-20%)×30%=960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6000元,因此,实际捐赠额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对王某的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
    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元×(1-20%)-6000元]×20%×(1-30%)=3640元。

    扩展资料: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 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 境内居住而从 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 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
    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你应纳税额为100000元,向灾区捐赠10000元,那么个税可扣除10000元,最高可扣除30000元。

    扩展资料:《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 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份,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1、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必须看捐赠的途径是否符合扣除的规则。如果合规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如捐赠的100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超过了,就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算。
    2、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4、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扩展资料:
    一、《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1、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首先必须看捐赠的途径是否符合扣除的规则,如果合规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如捐赠的100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超过了,就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算。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捐赠途径要求:
    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
    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 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百度百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资料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福利会、 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第一:公益性捐赠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您应纳税额为70000元,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 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 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灾区捐赠10000元,那么个税可扣除10000元,最高可扣除21000元。
    第二:直接捐赠受赠方
    若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扩展资料
    税收政策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享受条件
    公益性捐赠须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2.《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参考资料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扩展资料: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2.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福利会、 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中对捐赠的扣除额是100%,但是仅限于教育和其它公益事业的捐赠。

    例如某人本月实发工资6000元,对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从2500(6000-3500)元变成了1500(6000-3500-1000)元。
    拓展资料《个人所得税法》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 境内无住所而在 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 境内有住所而在 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附注:
    例如王某上个月出版诗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其中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贵州贫困山区。则捐赠的扣除限额=40000元×(1-20%)×30%=960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6000元,因此,实际捐赠额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对王某的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元×(1-20%)-6000元]×20%×(1-30%)=3640元。
  • 个人所得税中对捐赠的扣除额为:

    1、若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相关法律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参考资料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专项扣除,现在只有六种,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父母,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和租房租金,没有提到捐赠的问题
  •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题中捐赠数据为例,并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且个人所得税扣除捐赠前应税所得额为15 000元,则: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限额 = 15 000 * 30% = 4 500元应纳税所得额 = 15 000 - 4 500 = 10 500元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 10 000 - 4 500 = 5 500元假设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则:应交个人所得税 = 10 500 * 20% = 2 100元减少税额支出 = 15 000 * 20% - 2 100 = 900元

    扩展资料:
    减免项目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 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 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 扣除,扣除,不是要交,而说让你少交需要交的所得税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对于个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如果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那么最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金额为3千元。此项规定旨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回馈社会。此外,若个人向红十字基金会等公益性机构捐赠的现金及物资超过其应缴纳...

  • 法律分析: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

  • 个人捐赠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抵扣。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需要注意,捐赠必须通过符合规定的公益慈善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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