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
  •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扩展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 。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 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 。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
  •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扩展资料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 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 。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扩展资料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缴

  •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 1、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会计分录:①异地缴纳,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贷:银行存款;②申报时,借:应交税费—...

  • 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跨县提供...

  •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努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税时需要带上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

  • 企业需将资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税款操作。注意,若预缴税款未在税务系统中显示,企业需携带相关完税凭证及明细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核实。关于预缴增值税的申报抵减,企业应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抵减时需遵循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可抵减的增值税额,避免误操作导致税款流失。最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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