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建筑工程怎样预缴税款需要申报

本地建筑工程怎样预缴税款需要申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如某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是甲地,而项目所在地是乙地,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项目预结算800万元(含税),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然后会机构所在地申报。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800÷(1+3%)×3%=23.30万元,同时交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23.30万元×7%=1.63万元
    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3%=0.699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0.466万元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800÷(1+11%)×11%=79.28万元,假设进项税额为5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79.28-50=29.28万元,由于在项目所在地已经预交23.30万元,机构所在地应补交增值税:29.28-23.30=5.98万元
    机构所在地应交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5.98×7%=0.4186万元
    教育费附加:5.98×3%=0.1794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98×2%=0.1196万元
  • 如某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是甲地,而项目所在地是乙地,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项目预结算800万元(含税),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然后会机构所在地申报。
    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800÷(1+3%)×3%=23.30万元,同时交纳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3.30万元×7%=1.63万元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3%=0.699万元
    机构所在地应交纳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98×7%=0.4186万元教育费附加:5.98×3%=0.1794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98×2%=0.1196万元

    扩展资料
    所有企业纳税人,在月度终了的次月10日前,对本企业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申报,不管有无收入,不管是否要缴税,都要申报。 预缴税款一般是指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才汇算清交,平时则只要每季度预缴。
    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 如某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是甲地,而项目所在地是乙地,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项目预结算800万元(含税),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然后会机构所在地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 一,有分包方的,首先由分包方按照预缴款流程预缴税款后,开具建筑服务发票。二,总包方收到分包方的建筑服务发票后,在所在省税务局网上平台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俗称“外经证”)。三,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审核无误后,由税务机关打印完税凭证,缴纳税款。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要是现场办理,一般是携带合同,跨区经营报告书,营业执照,税局登记过的人员,携带公章去办理,去前银行账户存好税款。现在很多是通过电子税局办理了,您可以问下您当地税局,是否还进行现场办理,要是电子税局就不用携带这些了,按合同进行申报既可以。

  •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外经证在电子税务局里面填写预缴增值税申报表,保存后自动跳转到附加税申报表,填写数据后保存,提交申报,然后在线预缴。(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

  • 建筑行业的跨区预交9%工程款申报流程可以归纳为几个步骤。首先,您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进入跨区税源登记界面。接下来,点击“新项目登记”按钮,系统会引导您填写新项目的相关信息。在跨区域涉税事项窗口中,您需要仔细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在填写完基本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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