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的地税的空白发票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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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二、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票管理部门将按照《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等事项。
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1、营改增之前的发票肯定是不能开了。2、如果该业务得到客户认可,可用营改增之后的发票开具 3、提供该业务清单,取得税局认可 ,不要被当做虚开 。(具体做法自己把握)
1、到税局网站查询。2、在自己会计凭证中查询自己入账的记账联
营改增后原来购买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只有缴销地税发票后才能领用 。建议缴销原地税发票,领用 ,以便生产经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纳税人从地方税务局购买的普通发票若未使用完,如何处理?首先,国税局对于尚未开通CA认证的地区,对由地税局迁移来的“营改增”纳税人,无论是地税是否已开通CA认证,统一采用非CA证书方式(密码+验证码登陆)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处理CA证书。对于国税局已开通CA认证的地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