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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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 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 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答: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申报同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1);(2)、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3)、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市经...
①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发票号码、金额、申请抵扣税额等; ②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该专用设备属于《目录》所列能效标准和性能参数的技术资料复印件; ③不能提供②所列资料的,由企业出具专用设备效能或性能、功能认定说明(列明能效认定依据...
企业申请税收抵免时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符合规定的支出发票、捐赠证明、捐赠协议等。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并根据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如果企业符合条件,税务部门将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抵免是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发展公益事业、保护环境等多项方面的政策。企业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 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