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罚款,赔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哪些罚款,赔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法规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原因如下: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赔偿支出,可以扣除。
  •   1、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各项税收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其他罚款可正常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纳税人:  1、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三、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各项税收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其他罚款可正常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法律分析:罚款能否税前扣除可以这样理解: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认为不能税前扣除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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