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扩展资料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摘要】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核算上有什么不同?【提问】
    您好, 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回答】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核算上有什么不同?【提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并不能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形。增值税视同销售包含货物和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两大类。【回答】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回答】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回答】
    那核算上有什么不同呢?【提问】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回答】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回答】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回答】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回答】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回答】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回答】
    ?【提问】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回答】
    好的!谢谢您!我了解了【提问】
  • 你还在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苦恼吗?这个视屏让你秒懂!
  • b某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选项b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acd都是视同销售行为。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

  •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1. 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将其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没有获得实际的货币或非货币交换,但从实质上分析,仍然实现了销售行为的效果。例如,企业赠送产品给消费者或者捐赠给慈善机构时,这种赠送行为也应视为销售行为并计算增值税。2...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行为;2. 将货物用于抵偿债务、视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3. 将货物交付他人使用但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这些行为虽然不直接涉及销售行为,但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行为一样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详细解释:解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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