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进项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B销项的增值税?

A进项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B销项的增值税?
  • 1.零售给个人是不准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可以。
    3.进项和销售时针对一个公司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只要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进项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B销项的增值税的,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进项和销项的产品是一致的,只要符合进项抵扣要求即可。
    以下情况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5种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7)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 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8)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对个人可以开普通发票,但是这里面包含的税是不能抵扣的,因为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个人也不能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和销项是针对一个公司的,不是针对一个经营项目。增值税的抵扣进行不是发生销售就给你抵扣了,纳税也不是有销售产生就去纳税了,只是这个义务产生了,纳税人又各自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在纳税期内进行缴纳税即可,而这时抵扣的也已扣除了,因为这时的纳税金额时根据应纳税额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1、如果购买人没有明确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A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B的销销项的增值税。
    3、进项和出项是针对一个公司所从事的所有的应征增值税项目。
    所有的前提是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可以参考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 只要你们的这二个产品均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范围的。

    那么,你们的进项税是可以相互抵扣的。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