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及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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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建账核算。和子公司不同的是,它没有实收资本,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款项一般在公司的往来账上反映,如“其他应付款——总公司”等。
所得税的缴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夏同志:你这个问题本身有点问题呦?以我的理解,分公司,若要自主经营,是必须要独立核算的;若要自负盈亏,也是必须要独立核算的。所以,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不过都是自主经营的前提,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无所谓哪个更好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建账核算。和子公司不同的是,它没有实收资本,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款项一般在公司的往来账上反映,如“其他应付款——总公司”等。所得税的缴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
分公司应该选择独立核算,而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将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财务状况单独核算,与母公司分开;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则是不仅要独立核算,还要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选择独立核算可以更好地反映分公司的财务状况,使母公司能够更好地掌握分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资金管理和支持。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企业或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好坏及盈亏承担全部或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一种经营原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说分支机构需要独自核算企业的盈利损失情况,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是说分支机构不需要核算出机构的利润情况,只需要核算日常的账务,分支机构的盈亏是直接并入总公...
关键是法人还是负责人,如果分公司是以“法人”注册的,那么经济上法律上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虽然投资或经营上仍受总公司控制,但这已经不是通常内部或口头习惯上称的分公司了,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了。如果是“负责人”注册的,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经营的业务,总公司就脱不了干系。可以考虑不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