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 形式一
【例一】某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如: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分析】某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36号)
形式二
【例二】某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同时配备了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如: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分析】某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建筑服务”纳税,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
形式三
【例三】某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但是财务在核算时,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是否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呢?
【分析】
1、财税[2016]36号文中对混合销售的解释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全部为服务,是否属于混合服务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2、虽然企业分开核算了运输、安装、租赁业务,但运输、安装很多时候都是为企业提供租赁而服务的,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某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很有可能会被税务以同一种适用税率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形式四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机械设备租赁可成立一家或多家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享受核定征收,降低税负!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最低可至3%!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70%~90%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70%~90%给予扶持奖励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纳税,次月扶持奖励;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4%以内;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4%以内
案例分析
增值税降税之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情况:
增值税:500万/1.03*1%=4.85万元附加税:4.85万*6%=0.29万元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35%-65500=10.95万合计16.09万元,综合税率在3.2%
从计算结果可知,税负降低了近2个点,可谓节税的好时机
形式五
【例四】某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但是财务在核算时,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是否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呢?
【分析】
1、财税[2016]36号文中对混合销售的解释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全部为服务,是否属于混合服务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2、虽然企业分开核算了运输、安装、租赁业务,但运输、安装很多时候都是为企业提供租赁而服务的,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某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很有可能会被税务以同一种适用税率按“建筑服务”纳税,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
形式六
【例五】某机械工程公司将运输、安装、租赁分别成立公司,那么,其纳税又将如何确认呢?
【分析】
1、运输公司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2、安装公司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3、租赁公司“施工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将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4、租赁公司“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通过对以上不同形式的业务分析,我们发现,不同的形式下税率的差异与涉税风险是巨大的,只有选择了正确、有效、适合自已企业的方式才是最有利的纳税筹划。 - 税收筹划案例一:
某企业员工将个人车辆转让给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以新车或原车不变市场作价确定为转让价格。公司支付车辆转让费给转让员工,并以工资薪金形式分期支付资金。车辆仍然由原车主自己上下班使用。手续办完后,公司按按照3年采取直线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提取完毕后,公司将车辆无偿过户给原车主。即:
1、通过将汽车转让费计入工资薪金和找票补贴形式加大企业所得税税收扣除,一次减少了25%企业所得税。
2、将汽车转让费计入工资薪金虽然加大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转让协议中由企业来承担。
所以个人就不会涉及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于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采取找票报销停车费、过路费、车辆保养费、油耗非、修理费等进行补贴形式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此减少25%企业所得税。
3年后汽车在没有报废之前,再无偿的划转给了原员工。
1、以上员工将自己的汽车转让给公司的行为属于财产转让行为,此行为在交易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是需缴纳交纳二手车交易税和其它相关费用。此环节,员工个人是没有减少任何费用,反而加大了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收和费用。
2、企业以购买形式购入员工汽车,增加了固定资产的同时增加了费用,从而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的变化,在税务纳税数据评估环节就会出现涉税异常形成的税收风险。
税务比对逻辑分析原理:企业年度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数据比对。提炼收入增长率、费用增长率、利润增长率。根据比对分析该企业收入增长率为零,库存增长率为零、利润率下降。其因是固定资产增长率、折旧增长率都比上年有大幅增长,故此延伸检查得出结果,该企业运输工具及相关费用增加。税务结论:按照税收逻辑分析,运输工具增加会连带拉动收入、库存、费用的增加。但是该企业只增加了运输工具和相关费用,说明该企业有帐外经营和需列费用的可能性。
3、 折旧完毕,公司将汽车无偿划转给员工,按照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或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公司将企业无偿划转给员工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2009年1月号后购入的,应该按照17%缴纳增值税。
4、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所以企业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缴纳25%企业所得税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运输设备折旧年限为4年,该企业在三年内就折旧完毕,由于不属于加速折旧的条件,所以对于加速折旧完提前扣除的费用,应该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6、公司将汽车无偿划转给员工,属于赠与行为,员工接受赠与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取得公司赠送的车辆,属于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由此,以上案例根本是不可能达到节税的结果,而且风险极大。
税收筹划案例二
房地产企业为了减少相关税收:
1、可以把装修费独立出来,单独收取装修费,补偿客户的处理是降低房产价格,而客户还是支付同样多的价款。
2.购房合同注明交付给客户的高档住宅是已经装修完毕的住宅,合同中不体现赠送的装修费,这样装修费就可以计入成本,税前扣除。
3.拆分技术:分解销售价格,降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以上案例税收风险分析:
1、该案例采取了降低销售房屋价格,分离收入的办法以此想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不成立的。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其营业额。
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分离收入行为,在后期税务检查中采取的处理办法,就是按照公允价格调整销售收入,并进行补税和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如果账面反映装修费收入,对此环节还要缴纳装修环节的税收。
2、如果该企业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销售给本企业员工,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何将装修费计入成本,而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在税务评估环节就会出现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和利润率低的税务异常。
由此以上案例根本是不可能达到节税的结果,而且风险极大。
税收筹划案例三
甲技术开发公司出资自己的房屋。每年必须按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如果甲技术开发公司将租赁行为转变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乙股份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分红利给甲技术开发公司。那么,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甲技术开发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由于甲术开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所以取得收益并不增加所得税负担。乙股份公司可以按公允价值提取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此减少企业所得税25%。
结果:甲技术开发公司将出租转化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甲技术开发公司可以避免确认租赁收入,每年可以规避与租赁收入相关的税金。租赁行为转化为投资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该案例自始至终都在讲的是承租人的利益,大家可以看到,在达到承租人的节税的前提是出租人的税负加大。甲技术开发公司将出租行为转变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涉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问题。
1、当甲技术开发公司将租赁行为转变为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时候,资产所有权是要发生变更
的,在变更产权的时候,甲技术开发公司要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要想以弥补亏损来规避转让非货币资产收益,那前提必须是亏损与收益对等,否则就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再说,一般企业不可能亏损额会高于或者等于非货币资产公允转让收益。
2、乙股份公司在接受甲技术开发公司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时候,就必须出让乙股份公司股东
们与甲技术开发公司非货币资产对等价格的股权。那么,乙股份公司股东就要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如果原股东资产价值低于甲技术开发公司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价值,就会有失去控股权利的可能性。 - 一、“营改增”后收入分类核算的纳税筹划
例1:河北省美集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例2:山东省汇信咨询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若经测算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则应当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6%-18=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4.5万元(13.5-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3:陕西省的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2013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乙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甲公司2013年10月1日 ~ 2014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17%)×17%-1=13.5(万元)。
方案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3%)×3%=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0.6万元(13.5-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了。因此,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四、“营改增”后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欲接受一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现有以下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三是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由于交通运输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②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被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由于2013年8月1日之后交通运输业中只有铁路运输未实行“营改增”),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我们可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1 000-31 000÷(1+11%)×11%×(1+7%+3%)=27 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 000÷(1+3%)×3%×(1+7%+3%)=29 038.835(元)。
方案三: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29 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 000×7%×(1+7%+3%)=27 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现金流出量少1 418.1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现金流出量少1 379.279万元(29 000-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现金流出量少69.279万元(27 690-27 620.721),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和税负因素,还应考虑对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耗用时间等多种因素。
五、“营改增”后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例5:个体工商户李某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0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20 601元(含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若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一: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仍保持为20 601元水平。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 601÷(1+3%)=20 000.97(元),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则李某应纳增值税=20 000.97×3%=600.03(元),税后收入=20 601-600.03=20 000.97(元)。
方案二: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降至20 599元。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 599÷(1+3%)=19 999.03(元),未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20 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600.03元(600.03-0)、多获取收入598.03元(20 599-20 000.97),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起征点的纳税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在实务中的应用空间较小。 - 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这些设备租赁公司的增值税跟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都较大。
可以通过享受有限公司返税政策来合理合法节税,返税政策不是偷税漏税,也不是为了让企业不纳税而生,是全国的地方政府为了拉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园区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节流,选择一个税务低的地方去做税务落地,通过在园区内成立公司,以新公司来承接原有公司的业务,正常在园区经营纳税,税后园区会给予企业相当比例的税收返还。
1.增值税:财政扶持:70%-85%。(地方留存)
2.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70%-85%(地方留存)
3.财政扶持按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扶持次月奖励扶到账
4.总部经济注册式招商,不用实地入驻当地,只需注册在当地,就可申请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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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机电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多,从交通工具到各种家用电器、计算机、打印机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机电产品。
先进的机电设备不仅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生产环境,完成人力无法完成的工作,而且作为国家工业基础之一,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国防实力的提高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机电设备一般指机械、电器及电气自动化设备,在建筑中多指除土工、木工、钢筋、泥水之外的机械、管道设备的统称。它不同于五金,多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成品。机电设备按用途可分为三大类,即产业类机电设备、信息类机电设备和民生类机电设备。
2020年机电设备公司合理税收筹划,具体可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
1、机电设备销售环节,增值税跟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较大。
选择入驻税收优惠政策园区,成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新公司,采用业务分流的形式将现有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转移到园区的公司。
在园区的公司可享受地方财政奖励扶持
具体的政策为:
1.增值税:财政扶持:70%-85%。(地方留存)
2.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70%-85%(地方留存)
3.财政扶持按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扶持次月奖励扶到账
4.总部经济注册式招商,不用实地入驻当地,只需注册在当地,就可申请当地的财政扶持政策
2、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维修服务等环节,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较大。
选择入驻税收优惠政策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采用业务外包或业务的形式将现有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转移到园区的公司。
在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政策,增值税1%/3%,附加税0.06%/0.18%,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0.5%-2.1%;综合税率:0.5%-2.1%左右。
具体案例如下:某机电设备公司A一年有500万的安装服务,维修服务不能取得进项发票,这种情况就可以在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解决A公司的税负压力:
增值税:{500/(1+3%)}*3%=14.56w
附加税:500*0.18%==0.9w
所得税:500*10%*30%-4.05=10.95W
总体税负(14.56+0.9+10.95)/500=4.8% - 众所周知,建筑项目的实际成本一般分为,建筑材料、人工成本、设备租赁和管理费用。
1、建筑材料:占整体的60%以上。
2、人工成本:占整体的30%左右。
3、设备租赁和管理:占整体的10%不到。
虽然:人工成本、设备租赁和管理费用,这些相对来说,想要降低是很难的。
但是:在建筑材料这一方面。是可以进行筹划,合理降低的。
举例说明:
对于建筑企业主体公司A,可以选择成立商贸类有限公司B,来负责建筑材料的集中采购。再由商贸公司B经过适当提价卖给主体公司A,增大主体公司A进项,但降低了主体公司A部分利润,而降低的这部分利润,实际上转移到商贸公司B上面,商贸公司B可以成立在税收洼地,当地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优惠部分即是纯利润。并且税收洼地对商贸公司B高管个税和股东分红个税,也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主体公司A可以把部分高管个税或股东分红转移到商贸公司B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
合理的筹划是可以降低企业的负担,可以让企业做得更大更强,走得更远。换而言之,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想要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利润是别人最为看重的东西。适当的筹划对于企业来说是好事。也不违背任何规章制度。 -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 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1)分公司、子公司增值税返还:
将总公司销售部门转嫁到税收洼地成立贸易中心,总公司将货物以成本价+1的价格内部流转到分公司,分公司再与客户建立销售业务,增值部分从总公司所在地转移到税收洼地分公司(国家税法规定,公司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分别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次月享受50%返还,利润与总公司报表合并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缴纳。
(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返还:
在园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是新公司,可以对外承接业务或是原公司的业务分流。在新设立的公司进行纳税,园区针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部分75%-80%的扶持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可开专票抵扣。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工业设备其他税务筹划方案:比如亏损抵免、增值税退还、研发费加计扣除、股权架构节税设计、资本弱化等等,也能用得上;但在进行税筹的同时,一定要有大视野和全局观,从整体模式和架构上设计,实现整体税负最低,而且还能享受政府补贴,所以税筹是个能创造价值的技术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 - 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方法如下:通过合理的业务转移来将利润分摊,将整体的税负降低,就可以减少大部分的税负压力。今天就为大家推荐几种合理合规的节税方案。
设备租赁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一、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
在地方园区成立原企业的新公司或者子公司,将业务分摊给新公司或者子公司,利润转移之后,税务也会随着转移给新公司。但是因为新公司是可以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子公司的税务可以享受税收奖励返还。
具体的返还比例如下:
增值税:地方奖励返还(地方留存50%)75%-85%;
企业所得税:地方奖励返还(地方留存40%)75%-85%。
二、自然人
自然人 ,又叫个人 、自然人 普票等,是一个全新的业务。《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自然人 的优势
1.发票不进入金税三期风控系统,大额开票稽查风险小
2.并且自然人 发票不存在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增值税为小规模的1% ,成本也极低
3.自然人开票还不需要注册公司、日常维护和注销清算,周期和流程都很简单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谢谢!
例1:河北省美集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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