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集团签订,发票开给子公司,子公司有税收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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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提供相关合同及交易事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与集团签订销售合同,发票不可以开给其子公司。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
与集团签订销售合同发票原则不可以开给子公司。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他的子公司如果加入到你的销售合同,当中去这样才比较合理。因为集团公司跟他的子公司之间如果是独立核算的话,就不可以,但是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话,勉强可以接受吧,但是最好签个补充协议。加入子公司到销售合同里面。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独立开发票合法。分公司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就应该到所在地主管...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不可以开发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是所属派出机构的首脑机关,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我国判定公司的居民身份以总机构设在何...
总公司签约分公司不可以来开发票。合同名字,付款单位和发票开具单位三者一致才好避免税务风险,如果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有一条上写明了由分公司开发票并收款,总公司也写了授权委托,委托分公司给对方开发票和收款的话,也是可以的。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独立开发票合法。分公司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只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