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是从哪几个方面调查企业税收居民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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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内地和香港地区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重要依据。
香港税务局2006年第44号指引对《安排》的若干条文作出了释义。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同时生效了一份议定书。
2008年、2010年、2015年又陆续签署并生效了第二、三、四议定书。自此,《安排》与四个议定书构成了内地和香港之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完整税收协议文本,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对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个人居民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
二、 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解释,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香港法人企业都是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成立的,都能够提供商业登记核证本证明其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但是,香港法人居民除了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这种常见情况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香港法人居民,但是这类公司没有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颁发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这种特殊情形包括两类:
第一种情况,香港法人公司A,在内地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属于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
第二种情况,香港法人公司A,在香港和内地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C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企业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公司,即使能够取得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也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安排。因为这类公司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因此该公司属于受控制的一方,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
税务局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调查。在现场检查中,税务局会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货情况等,以核实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此外,税务局还可能对公司的供应链、销售渠道等进行调查,以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情况。三、数据比对与风险评估 税务局会利用税收...
1、是否漏缴税金;2、票据合不合法;3、账务处理的规范不规范;4、是否按时缴税;5、税务部门的其他要求。税务部门检查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上年的账务处理和税收申报情况。一般情况下不查上个月的账,除非你企业有特殊情况或碰到税务部门的抽查的情况。我刚看了“非常参加”的回答,他的回答比较全面而且较...
税务局查账主要查收入、成本和费用、合同四个方面。合同方面: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
二、财务报表及账务调查 税务局会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和账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以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通过这些数据,税务部门可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财务风险。三、税收缴纳情况调查 税务局会重点关注纳税人的税收缴纳情况...
1.审阅法审阅法是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取得税务稽查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