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重组

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重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吸收合并一全资子公司不需支付对价,属于以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上述第六条(四)项规定,如果还符合同时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 有观点认为,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要理由是合并后母公司与子公司间不存在持股关系,且报告主体未发生变化,不满足“企业合并”定义。但也有观点指出,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实质上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虽然合并后不存在持股关系,但母公司仍能获得注销前子公司的资产收益...

  •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属于特殊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由于企业重组基本上是全部资产的流转,实质是资本运作,对实体生产经营并无影响。处于税收中性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立场,《财税59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特殊税务处理,即递延纳...

  • 一、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分析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合并后12个月内...

  • 1、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33737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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