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 一、新增了税收优惠项目
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税政策;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3、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5、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
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对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再生水、特定胶粉、翻新轮胎以及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污水处理厂出水、工...
法律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一、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
关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问答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
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增值税减免(一)免征增值税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