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几点解释】
    (1)财政性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
    资金来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管理要求——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使用效率——5年(60个月)内未支未缴回的,计入第六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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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拨财政资金,除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单位另有规定之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并按照程序批准,在社会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而政府性基金就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替政府收取有专项作用的财政资金。具体规定如下:
    (1)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按规定缴纳这部分收入,可以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反之,则不得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在收取各种基金和收费,要计算在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中。
    (3)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上缴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当年报税的时候应纳税 所得额要从总额中减去;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不能在总额中扣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且经过国务院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财政补贴补助以及贷款贴息,也有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增值税退税等,但是不包含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除了国家投资和资金在使用后要求要求归还本金以外,企业得到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当年企业收入总额。国家投资就是国家以投资人的身份对企业进行投资,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2)对于企业得自国务院批准、国家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资金,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 企业所得税 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了解)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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