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失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2006-1-23 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研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现再就业的出路等问题,并决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及时明确了有关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内容是:?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4)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下岗职工,包括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国有企业人员。
    (5)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上述政策。?
    (6)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8项服务活动。同时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43号文件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24.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项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非常明确。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经营是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政策上没有明确。为了更有力地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便于政策的执行和操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发文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

  •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减免税政策。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领职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3...

  •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方面,主要政策有: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

  •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1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领职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

  • (一)为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实行免征税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为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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