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成本,利润在公司法和税法上如何体现?

企业的成本,利润在公司法和税法上如何体现?
  • 解答
    一,公司法一般涉及不调整公司的成本与利润,公司法调整对象是主要是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公司的成本利润是由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等。
    税收与会计在核算中的差异。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有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两者。
    其中: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一旦发生,即永久存在。基于税收政策、社会政策及经济政策的考虑,有些会计报表上的收入或费用,在税法上不属于收入或费用;而有些财务报表上不属于收入的项目,在税法上却作为应课税收入。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虽然计算的口径一致,但由于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虽应按税法规定在当期调整,使之符合计税所得计算的要求,但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最终使得整个纳税期间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相互一致。
  • 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 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年补亏期) 2. 取法定公积金(一般按10%,且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需要指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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