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税控IC卡,要罚款吗?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是要罚款的,我以前在财务公司的时候,一个同事就把IC卡丢了,税局罚了2000.不知道你们那里怎么说的。
-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根据《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依照第一款处理。
可到税控机服务单位申请重新办理,并恢复以前的开票信息。
----------------------------------------不惧恶意采纳刷分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 企业税控IC卡丢失税务机关无权处罚。税务机关对企业被盗丢失税控IC卡予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在实体上没有法定的依据,在程序上也不符合法定的要求。
税控IC卡,是税务机关要求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安装,用来购买和开具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对“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系统”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若企业IC卡是因为丢失,企业既没有损毁,也没有擅自改动该IC卡。无论是损毁,还是擅自改动,都是必须以行为人存有主观故意,对税控设备有违反规定的损毁或者改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在金税工程刚起步不久的1999年,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了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要求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所以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非常重视,唯恐出现差错,为了督促企业妥善、安全地保管税控设备,就提出参照199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对两种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对丢失税控IC卡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该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发生。针对税控IC卡,除了被盗丢失,还有各种遗失,甚至不小心折断损坏也要进行处罚。税控IC卡的丢失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的范围,上述这些导致税控IC卡丢失的原因既不是损毁,也不是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在税务处罚上没有法定的依据,税务机关无权处罚。对税务机关这种违法的行政处罚,建议企业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税控IC卡丢失的风险不会高于银行卡丢失,只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风险很小,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就很小。那如果对税控IC卡丢失不进行处罚,是否会导致企业不重视保管,随意丢失IC卡的呢?丢失IC卡后,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时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在两级税务机关的批准下才能购买新的税控IC卡,而且IC卡的全国统一售价是79元,手续的繁琐以及不菲的售价足够引起企业及其会计人员的重视。所以实质上,也无需对税控IC卡的丢失设定行政处罚。 - 可以去补办的。要工本费而已
- 东莞这边是不需要罚款,但是你要去正欣科技补办,这个就不知道需不需要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