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予扣除的是?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予扣除的是?
  • 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看,可以把企业的费用分为三类:
    1.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的费用。例如:工资、税金、办公费等。
    2.按规定限额列支的费用。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业务费、广告费等等。
    3.不得在税前列支的费用。也可以分为几种:
    行政性罚款,如:交通罚款;
    税务罚款、滞纳金;
    无合法凭证的费用,如:白条、收据之类的费用;
    非本企业的费用,如:户名不属于本单位的费用;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如:投资者的利息、赞助费等。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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