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配比例有效期
- 分配比例半年一变,上半年用的是上上年的三项指标,下半年用的是上年的指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表四《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第一条规定: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 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款规定: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摊50%。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50%。3、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 补充:根...
1. 对于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从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 对于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这意味着,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分需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1. 非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
1. 收集并准备相关分支机构财务数据。2. 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3. 根据分支机构收入、职工工资等因素计算分配比例。4. 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缴所得税额。5. 提交至税务系统并进行申报。6. 保留相关申报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怎么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