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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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出现的吸收合并情形,子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处置相关资产,具体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此前,企业的吸收合并或分立涉税问题,一直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但由于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上述文件已有不适用部分,还需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对此进一步明确。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
1、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改组,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有以下两种不同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1、一般性税务处理.母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子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子公司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母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
吸收合并后,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存续。合并时,各方需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