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再次享受税收协定条款,是否需要在申报时重复报送相关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再次享受税收协定条款,是否需要在申报时重复报送相关资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 对于自行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而言,他们需要自行评估是否能享受协定待遇,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同时还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如果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但在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情况下,他们需要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当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

  • 如果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适用于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就可以依照这一协定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其中,享受优惠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豁免某些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等收入的扣缴税率等。此外,非居民企业还可以通过向 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文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

  • 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办理退还手续。”

  • 规定:“十五、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二条 ...在 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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